欧盟碳排放之辩:是减排手段还是贸易壁垒?
[45]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载《求是》2022年第21期,第22页。
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宪法制度的重要意义,既体现在它的根本性、全局性方面,更体现在它的稳定性、长期性方面。
这次修宪的主要目的,是要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行人民当家作主,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和基本立场。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明确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十一)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党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同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二者是统一的,将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的主张和认识是错误的、有害的。
3月11日,在宪法修正案通过的当天,党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意见》,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四)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37] 参见林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於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与香港的宪制新常态》,(香港)《紫荆论坛》2021年1-2号,第23页。
[57] 参见刘志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载《北方法学》2014年第6期,第37页。因为尽管基本法关於港澳社会制度的规定只能在港澳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而不在国家的其他区域实施,但它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适用,不得以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理由而反对或破坏港澳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这种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另外一种制度的尊重,就是基本法适用於内地的表现形式之一。[[22]]这种批评是需要商榷的,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非只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实施,现实中还没有成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一般行政区域,若满足设立民族地方的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式,在这些一般行政区域完全可以设立民族自治地方。[[29]]在上述案件中,李柱铭大律师作为原告方代理人也认为,《香港基本法》是一个根深蒂固的、自给自足的宪法文件,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通过基本法来处理香港事务。
[[4]]还有学者指出,宪法中那些与一个国家, 两种制度的原则相抵触的条款都将不直接适用於香港,但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必须承认这些条款在中国内地实施的有效性,而且它们也是香港的宪法。有的条款具有直接拘束力,由於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同,宪法的部分条款对特别行政区只具有间接整体拘束力。
[[62]]新近的间接适用说是认为关於宪法中两制规范间接适用於特别行政区。国家宪法若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就必须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具有效力,关於国家宪法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的效力问题存在多种观点,笔者认同部分有效说。[10] 参见许昌:《对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关系的再思考》,(澳门)《行政》1999年第12卷,第851页。此外,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这种适用特点与基本法在内地的适用也不一样。
[[57]] 2.直接适用说与间接适用说 学界长期以来普遍认为国家宪法中关於一国规范直接适用於特别行政区。根据草案二审稿,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当然相对於两制规范而言,一国规范更难以界定。假如国家立法机关没有制定关於国歌的法律,附件三中也没有出现这样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重大仪式上奏国歌,会奏什麽呢?应还是《义勇军进行曲》。
宪法中关涉国家主权、国家统一的规定,如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国家标志、公民资格(即国籍)等体现‘一国的规定,均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一) 学界的争议观点 国家宪法中的哪些规范对特别行政区有效?至今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即整体有效说、全部有效说、部分有效说和效力的区际差异说。
[[6]]其实,在《香港基本法》起草期间,起草委员会形成的一共识就是宪法的所有条款对特别行政区都具有效力。[[5]]还有学者指出,依据主权原则,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而实际上宪法所规定的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12]]、计划生育政策[[13]]、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14]]等很多规范并不适用於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对这些制度也不负有遵守的义务。[[27]] Yash Ghai(佳日思)教授提出《香港基本法》具有自足性的特点,其目的就是要排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等中国中央国家机关避开基本法而直接依据宪法对香港行使职权,以此来维护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因此,关於这些中央国家机关的宪法规范不适用於特别行政区。对法的适用,无论是作狭义理解,还是作广义理解,都是公权主体的积极作为。中国宪法分类示意图中的A类规范对特别行政区居民是间接实施,即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立法来要求特别行政区居民不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修改後的第59条把特别行政区代表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组成部分,因此该条文无疑也对特别行政区具有效力,如果继续认为只有第31条对特别行政区有效,就显然不成立了。
[23] 参见[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87页。[8] 参见肖蔚云:《论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
[[20]]国家宪法中的所有规范本应对作为中国主权国管辖下的特别行政区都具有效力,但因宪法第31条作出特殊安排、两部基本法第5条规定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以及基本法第11条又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关键词: 中国宪法 《香港基本法》 《澳门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 法的实施 法的效力 法的实施是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将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现实关系的过程,其基本形式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61]]李琦教授认为: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效力是通过其特别法,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得以实现的。例如,关於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划分的规定[[71]]。
由此可见,这里的制度和政策应理解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的各项制度与政策,而不应该包括涉及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制度和政策。(3) 宪法作为解释法律规定的辅助来源。如同全部有效说一样,全部适用说在论证方法上也存在想当然的问题。[65] 参见王振民、孙成:《香港法院适用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4期,第4-5页。
法的遵守主体不限於公权力主体,而且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守法应属於法实施的范畴。[[34]]在不损害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下,为了国家的整体利益,中央政府依据国家宪法对港澳特别行政区行使权力无疑是正当且必要的。
[[53]]香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也承认宪法的部分规范适用於特别行政区。饶戈平教授认为,因为国家宪法允许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於内地的制度,所以国家宪法中的相当一部分规范不具有对港澳地区的效力。
消极适用说认为,那些有关社会主义制度或政策的宪法条文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於特别行政区,但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民众必须承认这些条款在中国其他地区实施的有效性。最近,有位学者将特别行政区法院执行中国宪法分为三种类型:(1)宪法被用作特定案件的判决依据。
[25] See Yash Ghai,Litigating the Basic Law: Jurisdiction, Interpretation and Procedure,Johannes M.M. Chan, H.L. Fu,Yash Ghai,Hong Kong's Constitutional Debate.2000, p.44. [26] 参见黄明涛:《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自足性——对基本法第 11 条第 1 款的一种解读》,载《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1期,第67-68页。[[49]]有学者认为,除了基本法修改及取代的部分外,宪法的全部规定均适用於香港。除此之外,那些两制规范中不涉及社会主义制度规范(即国家宪法分类示意图中的B类规范)的效力范围并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国家宪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应受到严格的限制,[[39]]特别是中央政府依据宪法的规定对特别行政区行使权力更应受到严格限制。
笔者也不否认特别行政区要尊重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包含法律义务成分,如不得破坏内地的社会主义制度,但这只是属於法的遵守,把守法也作为法的适用,就超出适用概念文义内涵的最大射程。[51] See Miguel Angelo Loureiro Manero de Lemos,The Basic Laws of Hong Kong and Macau as Internationally Shaped Constitutions of China and the Fall Off of‘One Country, Two Systems,TulaneJ. Int'l Comp. LAW,Vol.27,2019, p.309. [52] 参见曹旭东:《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理论回顾与实践反思》,载《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1期,第79页。
凯尔森认为,有效力的规范是指人们应该按照该规范的规定行事,这里的按规范规定行事可以称作规范的主观意图。[49] 参见许昌:《对中国宪法和基本法关系的再思考》,(澳门)《行政》1999年第12卷,第849页。
《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第3条的名称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如果按文义解释,这里的中央人民政府不包括执政党中央机关,也就是说《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还没有把国家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作为保护的对象。[[41]]笔者认为中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权力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欲行使的权力是否已经为《香港基本法》或《澳门基本法》所允许,如果基本法中有规范依据,就依据基本法,即使宪法中也有规范依据。